太辰光(30057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监局《关于 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公司字[2009]48 号)、《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