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300570)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