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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30055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