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六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