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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 1 名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经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政策与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