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60306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