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60306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5-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