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化工(600409) -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 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