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301296) -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 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未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