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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力科技(301595)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