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力科技(30159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