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00279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 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 作。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