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00279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第二章 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 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 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辞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