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生益电子(688183) - 生益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发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