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300307) -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