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300195) -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 投票权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 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