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60059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