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60059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以下 简称"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