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3006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1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