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300622)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高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 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