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迪集团(60372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 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聘任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