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60310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以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