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60319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