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600333) -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 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