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方科技(688159) - 有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