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688246)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