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测控(688200) - 华峰测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董事非经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连任、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聘任 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改选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 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