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30077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 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 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