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300554) -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南 京 三 超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 二 章 人 员 结 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