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30039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 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 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