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60330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1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