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688157) - 松井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和《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或"《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由此造成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