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603353) -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 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