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603997) -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