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000548) -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会 议应在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如事项紧急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可通过现场、通讯表决召开,也可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