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精工(601882) -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 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 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 参股公司以及虽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但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