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其他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