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 1页 / 共 18页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深圳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