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 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 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 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