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并适用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颁发并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 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