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内部问责制度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 促进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 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 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 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制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