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