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