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开,避免内幕交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东长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长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