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00065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珠 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