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00065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格力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由3名董事构成; 2.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3.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4.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