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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301059)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权不能相 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