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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301059)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4-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作为金三江(肇庆) 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