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603031) -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 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