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的"(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 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数字化综合服务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核心产 ...